根据最高法有关司法解释,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均符合婚姻基本条件的,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基本条件的,视为事实婚姻,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前通知其补办婚姻登记,不补办的,视为解除同居关系。
根据上述规定,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符合婚姻实质条件,承认事实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但1994年2月1日以后,未经婚姻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按非法同居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吗?”应该在不同的情况下讨论,而不是笼统地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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