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举证责任及构成要件
时间:2023-05-06 09:34:17 38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举证责任

在多数国家,这类诉讼的举证责任由不占有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即原告负担。不少国家的民法规定,对物的占有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

这类诉讼是指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其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的诉讼。

如果原告主张的引起权利发生的法律事实得不到证明,而被告也未能证明对该物享有合法的权利,人民法院通常也会依据被告外观上占有物品的事实,作出有利于被告的裁判。

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构成要件

其构成要件包括:

1.事故须发生建筑施工过程中。

2.事故须发生在建筑施工工作区域。

3.事故受害人须为建筑工程的施工作业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4.事故受害人须有损害事实。

5.作业人员的致害行为及有关物件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期间方式计算。

三、财产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规定

其诉讼时效具有如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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