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判断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是关键。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如夫妻感情、婚姻生活、离婚原因等。符合某些规定的情况,如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草率结婚、婚前缺乏了解等,可以视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但需注意,第二次离婚的法律规定与第一次基本相同,且需符合一定条件,如时间限制等。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判断是否准许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作为区分标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还有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和审判经验,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却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骗取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第二次离婚的法律规定和第一次离婚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一样的,只有在第一次离婚后六个月内不得提起第二次离婚。当然,第二次起诉也不一定会判离婚,需要符合一定条件。
第一次离婚后六个月内能二次离婚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由此可知,在离婚登记申请提交后三十日内,任何一方都可以撤回离婚申请。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因此,在第一次离婚后六个月内,双方均可以撤回离婚申请,但是需要满足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以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作为区分标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包括:一、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二、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三、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且难以共同生活的;四、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五、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且无和好可能的;六、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虽共同生活多年但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七、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且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的;八、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且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九、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十、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且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十一、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十二、一方下落不明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十三、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虐待对方亲属,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十四、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和审判经验,凡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已破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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