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房屋出租房东有什么责任
民法典房屋出租房东的责任有: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定期收取租金;提供房屋给承租人使用并对出租房屋进行正常维修;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告知、协作、照顾和保护责任;对出租房屋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房屋出租房东应该注意的问题
1.房屋出租人应为房屋所有人,只有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才享有该房屋的收益权。
2.房东最好一般不要租给短期租房者。
3.房东不要频繁涨价。房东要善待房客,对于使用房子不允许之处在租房时提醒房客就行。不要总提涨价,涨价太过频繁,房客居住的也不长久,同时也会增加寻找新房客的成本。
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一共规定了五大类违约责任形式:
1.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
4.定金责任;
5.违约金责任,又称违约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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