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和保护
时间:2023-07-06 09:14:18 2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中国商标注册或中国主管机关,在中国法律允许情况下,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禁止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档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对于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翻译的图案,应拒绝其注册申请;对于已经注册的与驰名商标可能造成混乱的标记,应撤消注册。

根据国际法的分类

广义的知识产权分类也就是根据国际法的分类,主要是根据WIPO《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根据《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款规定,知识产权可以分为如下8类:

(1)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2)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3)关于人们在一切领域中发明的权利。(4)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

(5)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6)关于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和标记权利。(7)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8)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来自智力活动的权利。

由于发现本身不能在工农业生产中直接应用,即不具有财产性质,许多国家不把它作为知识产权的对象,只是民事权利关系对象,承认和保护其发现者的人身权和获得物质与精神奖励的权利,迄今为止,世界所有国家与条约都不承认科学发现的知识客体的地位。

《巴黎公约》第六条各成员国即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在本国法律允许情况下,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禁止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档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对于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翻译的图案,应拒绝其注册申请;对于已经注册的与驰名商标可能造成混乱的标记,应撤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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