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申请宅基地建房子如下:
1、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房申请条件,制作建房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
3、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发放建设申请表;
4、村委会进行审查,签署意见;
5、乡(镇)人民政府完成审核,现场确定规划用地;
6、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农村建房现状
(一)房屋建设者(房主)法律意识淡薄。受多年传统影响,之前农村建房大多由房主自行召集亲戚朋友帮忙建造住房,现在虽不再找亲友帮忙,但认为建房完全是自己的事情,且出于对低廉价格的考虑对承建人有无相应的建筑资质并不放在心上,从而为无证建筑队提供了市场。
(二)承建人员不专业,建筑质量难保证。建筑队施工人员临时拼凑,基本上是农民,忙时拿镰刀、闲时拿瓦刀;建筑队组织松散,没有受过技术培训,缺乏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施工意识淡薄,在施工过程中完全依靠施工人员自身觉悟,施工质量无法得到保障,安全隐患大量存在,极易造成事故的发生。
(三)具有建筑资质的建筑企业不愿承建农村房屋。因农村建房规模小、零星分散、利润低等原因,具有相应建筑资质的正规建筑企业不愿意到农村承建房屋。房主即使想找这些有资质的企业建造房屋,也因企业无此合意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四)农村个体建筑工匠资质没有相关机构审核。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要求对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建设部根据该条例颁布了《村镇建筑工匠资格管理办法》,要求建筑工匠依此办法办理资质证书,但在2004年该管理办法废止。此后,再没有办理建筑工匠从业资质证书的规定出台,有的地方根本没有办理资质证书的审核机构。因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缺位导致建筑工匠无法取得建筑工匠资质。
(五)农村建房过程中上述问题的大量存在造成各种相关矛盾纠纷不断出现。常见的纠纷如:房屋建好后,房主拖欠款项不予支付;所建房屋出现裂缝、墙皮脱落等质量问题;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事故,多方争议不决受害人迟迟得不到赔偿。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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