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实施进货检验验收制度,验证产品合格证和其他标志。销售者的采购检验验收制度是指销售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和与生产者或其他供应商订立的合同,对采购的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对符合法律或合同要求的产品进行验收的制度。实行进货检验验收制度不仅是保证产品质量的措施,也是保护销售者自身合法权益的措施。按照进货检验验收制度的规定,进货检验验收应当包括:(1)验证产品合格证。销售者在检验进货产品时,首先要检验产品的合格证。如果产品没有合格证,销售者可以拒绝。(2)验证其他标志。包括检查购买产品的名称、制造商名称、地址、产品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警示标志、中文说明等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要求。销售者应当拒绝购买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产品。(3)销售者除了验证产品合格证等标志外,如果对进货产品的内在质量有疑问,或者为了保证大宗商品的可靠性,也可以对内在质量进行检验,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是一种书面形式的证据材料,但它在形成时间、制作主体以及内容等方面都有别于书证。从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看,记载的多是物证材料,但它并不是物证材料(如血迹、毛发等)本身,而是保全这些证据的方法。
(一)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纪录。勘验笔录就其内容可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体检验笔录、尸体检验记录等现场勘验笔录。
(二)检查笔录。
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和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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