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佛山市公租房申请条件》和《佛山市禅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我区将受理禅城区城镇户籍居民的公租房保障申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时间:
全年每个工作日受理。
二、保障对象:
具有本区城镇户籍,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具体申请条件见附件1。
三、申请方式:
(一)本区城镇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保障性住房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具体申请资料见附件2。
(二)外来务工人员及各类型人才申请我区公共租赁住房详见附件3。
四、其他事项说明:
(一)申请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人应当符合基本申请条件并按规定程序、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三)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必须真实有效,经核实如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将记入个人诚信记录,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1:
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家庭为本区城镇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具有本区城镇户籍且实际在本市工作或居住,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我区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家庭成员中有非本区户籍的,若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且在户籍所在地未享受任何住房优惠政策,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30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士(含离异、丧偶),其父母(子女)在本市范围内自有产权住房,或父母(子女)租住的公租房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的,可以独立申请承租公租房。
二、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标准为38501元,家庭人均财产总额不高于11万元,其中人均银行存款和投资类资产不高于5万元。
三、居住情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一)在本市未租住政府公房。
(二)在本市有自有住房或租住政府公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的。
(三)在本市既租住政府公房,也有自有住房的,以租住公房建筑面积与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的。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投资设立公司、企业的,不能申请。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存在开设个体工商户的,可以申请但承租公租房租金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6折。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拥有1辆汽车(非营运)的,租金不得低于市场价租金的6折。
六、没有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或解困房、微利房、经济适用房和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住房,或享受过上述住房优惠政策但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没有享受过政府发放的住房补贴的。
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的3年内没有出售过或以其他方式转移过房产(因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出售过房产的除外)。
八、家庭成员均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但已接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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