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需要裁减人员的,应当向被裁减的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根据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进行补偿,工龄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企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大连市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办法
发布部门: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为妥善安置大连,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合同没约定的,企业对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按其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补偿费。
第十七条企业需要社会协助安置富余职工的,应向企业主管部门、社会劳动就业服务部门申报,并提供《富余职工转移工作单位登记卡》,先由企业主管部门在系统内部调剂安置,系统内部调剂安置不了的,进入劳务市场,由劳动就业服务部门给予推荐介绍。各单位在劳务市场聘用工人,同等条件的,应优先聘用企业富余职工。
第十八条企业之间调剂安排富余职工,不受其所有制身份限制,可以正式调动,也可以临时借调或出劳务。富余职工被临时借调或出劳务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由双方企业在协议中商定。
第十九条企业富余职工应服从调剂安置,对不服从调剂安置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企业富余职工由企业自行安置确有困难到社会待业的,在社会待业期间按《大连市城镇职工待业保险办法》享受待业保险待遇。各级劳动部门应创造条件,帮助其再就业。
第二十一条大连市城镇集体企业及以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为主体组成的股份制、联营企业中富余职工的安置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大连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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