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重庆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我市市级机关人员发生医保三大目录内的医疗费用享受补助,医疗补助范围及标准:
一、门诊补助标准。退休人员和厅局级在职人员年度累计门诊医疗费用800元到1800元以内费用补助90%;处级(含处级)以下在职人员800元到1500以内费用,45岁(含45岁)以上补助85%,45岁以下补助80%。
二、特殊疾病门诊补助标准。特病费用按规定支付后,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补助50%
三、住院补助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含起付标准)的医疗费补助50%。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退休人员和厅局级在职人员补助90%,处级(含处级)以下在职人员补助85%。
四、增加个人账户注入。每年各单位用单位结余资金对每个享受补助人员的个人账户注入资金,在职人员1600元,退休人员2000元。
各区县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由当地政府自行制定。
另外自费药品是不可以报销的,自费药品不可以开成医保统筹药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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