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级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医疗补助范围及标准
(一)符合《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和符合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设施标准规定的医疗费用(含凭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的费用),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医疗补助。
(二)门诊补助标准
退休人员和厅局级在职人员年度累计门诊医疗费用,800元以内由个人账户支付;800元以上至1800元以内补助90%。1800元以上部分由各单位参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补助。
处级(含处级)以下在职人员年度累计门诊医疗费用,800元以内由个人账户支付;800元以上至1500元以内,45岁(含45岁)以上补助85%,45岁以下补助80%。1500元以上部分由各单位参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补助。
(三)特殊病种门诊补助标准
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按《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规定支付后,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补助50%。
(四)住院补助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含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补助50%。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退休人员和厅局级在职人员补助90%,处级(含处级)以下在职人员补助85%。
全文51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