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应抵扣且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如果税法规定购进该项固定资产允许抵扣,企业由于没有取得进项发票,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实际抵扣进项税额,认为企业是自动放弃抵扣权,销售该项固定资产时,按照适用税率17%征收增值税等。那么,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收增值税问题,财税〔2013〕37号文件没有新的规定。
下面通过一个实例来看一下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例如,某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2013年2月购买一台生产设备103000元(含税),货款已支付,会计上按10年计算折旧。由于技术原因,该设备不适用生产经营需要,于2013年8月将该设备出售,取得价款82400元(含税),货款已收到。那么该单位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设备应该缴纳多少增值税?
会计处理如下:
1.2013年2月购买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设备103000
贷:银行存款103000
2.2013年3月至8月计提折旧时:
借:制造费用5150
贷:累计折旧5150(103000÷10÷12×6)。
3.2013年8月处置设备时:
借:银行存款82400
贷:固定资产清理80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600〔82400÷(1+3%)×2%〕
借:固定资产清理97850
累计折旧5150
贷:固定资产103000
结转清理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17050
贷:固定资产清理17050
该单位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设备应缴纳增值税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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