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下,房地产开发商为了保证项目的顺利推进以及销售业绩的提升,常会选择采用预售的销售策略,即在与购房者正式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之前,通过各种形式的认购、订购及预定活动来与潜在买家建立起直接的资金往来关系。当购房者方面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如突发疾病等)导致无法按时参加签约仪式,或者买卖双方因对合约条款存在不同理解而未能达成共识时,大多数开发商往往会选择不退还定金。这主要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已经构成了违约行为,违背了契约精神。
然而,在极少数特殊情况下,定金仍有可能得到退还,例如,如果买卖双方因对合约条款存在分歧而需进一步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且签约时间必须在事先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在此类情况下,购房者若希望取回定金,则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上述事实。购房者可参考在谈判过程中的相关记录,或者进行谈话录音以获取辅助性证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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