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的内容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如果过错方具有与他人同居或者重婚的行为,那另一方可以要去精神损害赔偿。如果过错方有家暴的情形,那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的时候既要求物质损害赔偿,也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否可以继承?
如果离婚损害赔偿的对象因故去世,那么,离婚损害赔偿是否可以继承
狠心姑爷家暴女儿起诉或赔
我女儿结婚还不到3年,夫妻二人便开始争吵不断,而每次争吵都以张强对我女儿大打出手为结局。日子无法再过下去了,我女儿便以张强实施家庭暴力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与张强离婚,同时提出了损害赔偿要求。由于证据充足,我女儿的要求得到支持,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同时判决张强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4万元。
女儿车祸丧生姑爷不打算赔偿
判决刚刚生效尚未执行,我女儿便在一场车祸中丧生。张强很高兴,到处讲着一下他省了4万元,因为离婚损害赔偿的对象是特定的,除非本人,他人无权代理。请问真是这样吗难道我作为母亲就不能继承女儿应得的赔偿金吗
【专家解答】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法定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这种赔偿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是特定的,即提出请求的一方必须是无过错方。换言之,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是法律赋予无过错方的专属权利。该权利是否行使,只能由权利人自己决定。如果无过错方没有提出请求,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不能主动干预处理。张强所谓的除非本人,他人无权代理,大概正源于此。可惜他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所以他的说法不对。事实是:在无过错方未决定行使自己的损害赔偿权利时,该权利不得让与或继承,但是该权利一经行使,则同普通债权一样了——一样具有可移转性,一样可以继承。具体到你来说,因为你女儿的损害赔偿金额确定,且已进入执行阶段,所以对此权利你是可以继承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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