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破产重整之后,若经判定无法执行已达成的重组方案,那么依据法律程序,人民法院将宣布该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
在此过程中,需要遵循以下的清偿顺序:
首先,剩余的财产将优先用于偿还破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必要费用以及共同利益所负担的债务。
其次,接着要优先处理的是对员工的工资、各类补偿及其他必不可少的支出。
再次,排在第三位的乃是各类税费的偿付工作。
紧接着,清偿对象便是所有的普通债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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