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其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在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由所在县(区)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在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雇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按其所在用人单位工商注册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注册地划分,在县(区)注册登记的由所在县(区)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在市级机构注册登记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三、本通知下发以后,《萍乡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第十四条中有关内容不再生效。工伤认定职责范围调整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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