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陆续实施,根据省局、温州市局的有关会议精神,从10月8日开始,工商局窗口对涉及环境保护和物业管理有关条款的注册登记实行以下新规定:
1、设立登记生产型有限责任公司的,如提供的企业住所的房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是私人,必须提供企业所在地镇政府的证明(证明内容要载明同意其做为生产经营用房);
2、设立生产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可以使用村委会出具的产权及用途证明;
3、所有申请设立生产型企业的,一律要求提供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为确保新规定的顺利实施,工商局窗口制作了宣传资料,摘录《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备置于窗口供办事群众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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