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效力,是以合同的成立为前提的。如果合同都还没有成立,那么就根本无法谈论合同的效力问题。
合同的效力形态可分为四种:
1、有效,即生效的合同,不违背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2、无效,这里所说的无效是指合同确定的、自始的、永久的无效。
3、可撤销,这种合同的效力由交易关系的当事人来确定。合同是被撤销,还是使之有效,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
4、效力待定,效力待定的合同的特征,就是当事人欠缺一定的能力或权限,合同签订后效力不确定,究竟合同将来是有效或无效,要看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人事后是否予以追认。
一、可撤销合同的认定
可撤销合同是民法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在未被撤销之前,该合同是生效的。一旦被撤销,合同将自始无效。
但不是所有合同都是可以被撤销的,可撤销合同需要满足法定的情形。民法典对于可撤销合同的情形是:
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4、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5、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
一是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认才能生效;
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本人追认,才能对本人产生法律拘束力;
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未经权利人追认,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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