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李某为合伙经营的个体户,双方于2004年1月1日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成立经营商铺。协议约定,双方不得进行与本店有利害冲突的各种私下交易等规定。此外,还设置了另外违反此条处罚3万元的违约金条款。
商铺成立后,李某与他人发生了交易行为,王某认为其行为损害了商铺和自身的权益,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3万元。李某认为自身的交易行为与合伙店铺经营无关,王某则声称李某有违双方的合伙约定。双方协商无效,最终告上法庭。王某要求判决李某承担违约金3万元,退还其获得的销售款5万元,李某则要求判决解除双方的合伙关系。
南昌西湖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证据不足,作出了支持李某诉请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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