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担任监护人的范围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
二、捡了个小孩监护人是否可以由捡到者担任
捡了个小孩监护人可以由捡到者担任,但是必须要符合收养条件,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三、那些主体可以担任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也可以用遗嘱的方式为未成年人指定上述人员中的某人或上述人员以外的某人担任监护人,只要该项遗嘱具有法律效力,这种指定就受法律保护。
对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产生争议时,应当如何处理?
对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产生争议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提起诉讼,由法院裁决。对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令其担任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法院可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指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还应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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