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认为,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
这个问题也是实务中非常容易碰到的问题。恋爱期间双方购置婚房,按上海的习俗,通常由男方出资购买,而女方不出资或者出少量房款,装修、家具则主要由女方购置。按上海高院的这条规定,恋爱期间购买的房产,不管是一方出资还是两方出资,只要产权登记为二人共有,则应当按照共有财产来分割。在分割时,如果双方就如何分割订有协议,则按协议处理。如没有协议,则以10%到30%来确定未出资一方的分割比例。为此,特别要提醒准新人们要注意在购置婚房登记产权人时一定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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