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王某来到哈尔滨市北方公证处,称想将其名下的房产赠与孙子王小某,申请办理赠与合同公证。经公证员了解,王某年过七旬,其配偶李某身患重病正在住院治疗行动不便,其想赠与的房产系房改购房。王小某系他们长子王某某的长子。王小某自幼父母离异,随祖父母共同生活。现在王小某新婚不久没有自己的房屋,李某希望王某将其名下房产赠给孙子王小某。那么,这样的赠与合同公证应注意哪些事项呢?
据北方公证处公证员介绍,赠与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或附加一定条件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双方签订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但不是任何赠与合同公证都是可以办理的。就此类赠与公证,公证员提示:
1.如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未经房产共有人同意,不可一人擅自赠与他人;
2.赠与合同经公证后,除法定情形外不可撤销;
3.赠与合同要说明将房产赠与王小某一方,还是赠与王小某夫妻双方;
4.收到公证书后应及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全文41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