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委办局:
《赤峰市新城区建设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五月七日
赤峰市新城区建设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城区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合理安排资金支出,做好资金收支核算,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新城区建设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城区建设资金由新城区建设资金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和核算,新城区建设资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行使新城区建设资金管理职能,其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新城区资金收支计划;
(二)负责新城区建设所有资金收支汇总分类核算;
(三)负责协调新城区建设项目投资概算审核和决算审计工作;
(四)负责大宗材料政府采购的协调工作;
(五)负责为新城区建设指挥部提供新城区建设资金财会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
(六)负责新城区建设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三条纳入管理的新城区建设资金来源:土地储备贷款;土地出让金收入;财政投资;国有资产抵押贷款;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该纳入管理的其他收入。
第四条新城区建设资金的使用范围:征地费用;土地整理费用;偿还金融部门贷款本息;应由政府投资的房屋办公设施;应由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新城区建设中发生的规划费、勘察费、设计费等;经政府批准允许列支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新城区建设中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等不在新城区建设资金支出范围列支,在部门或单位经费中支出。
第六条新城区建设资金在使用中,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用款单位向新城区建设资金管理办公室提出预付款项目计划报告单,新城区建设资金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提交新城区建设指挥部审批,根据审批后的支出预算,采取集中支付的方式,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七条对实行投资招标的工程项目,新城区建设资金管理办公室按照投资招标的有关规定,参与整个招标的全过程。对不实行投资招标的工程项目,应认真审核投资项目的概预算和竣工决算。
新城区建设工程项目,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需要进行政府采购的材料或设备,实行政府采购。
第八条新城区建设资金采取统一管理、集中支付、分别核算的原则,科学、合理、有效地进行资金调度。
(一)根据年度建设任务按季度制定资金使用计划;
(二)在履行土地储备金管理机构与金融部门签定的贷款协议,不改变专户储存和专户支出性质的基础上,对资金流程进行审核监督和实行汇总分类核算。核算金融部门贷款收入和提取归还银行贷款准备金业务,核算土地开发收支业务。
(三)核算财政投入资金、资产变现收入资金以及工程支付资金等。
第九条新城区国有资产的管理。对新城区建设形成的国有资产,新城区建设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登记造册,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划拨交付有关部门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财政、审计、监察和金融部门对新城区建设资金和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截留新城区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改变建设内容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浪费的,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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