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干洗店转让协议,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被告坚持称所用房的房东允许转租,并称其以电话的形式征求了房东的同意意见且又称房东当时在外地不能参与转让事宜。后来被告把其与房东所签的房屋租赁契约转交给了原告后,原告发现该契约约定了在未经出租房(房东)同意准许的情况下被告是不准转让的,同时在被告签订的转让协议对原告来讲显失公平原告对协议内容有重大误解。综上所述,被告于原告于2013年9月10日签订的转让协议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为无效协议,故此,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及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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