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而是在刑事诉讼法里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刑法明文规定了三个基本原则:一是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及处何种刑罚,均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二是罪刑相当原则。是指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及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主要依据,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三是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不论其社会地位、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如何,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得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
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坚决贯彻疑罪从无规则
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是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的重心所在。因为国家专门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支撑和后盾,在追究和惩罚犯罪的过程中,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地超越权限,甚至滥用权力,进而侵犯被追诉者的权利。在刑事诉讼中,保障被追诉人人权的基础条件在于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根据该原则,被追诉犯罪的人在最后确定有罪以前应被假定为无罪的人,是诉讼的主体,不得强迫其自证其罪。而且公诉机关要承担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法院要根据确实充分的证据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才能定罪,不能证实有罪,就应作无罪处理。
无罪推定要求罪疑刑疑作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也就是说,定罪有疑作无罪处理,量刑轻重有疑作轻刑处理。无罪推定可以说是增强人权刑事司法保障的重要法宝。我国刑诉法尚未明文规定无罪推定原则,但其内容在刑诉法中已有较充分体现。如我国刑诉法不仅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基本原则,还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以及证据不足不起诉、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疑罪从无规则等。
尽管如此,为了进一步完善人权刑事司法保障,还应在立法、司法解释中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并落实有关无罪推定原则的相关内容,尤其是对于达不到有罪证明标准的疑罪案件,司法人员应当宁纵勿枉,坚决依法贯彻疑罪从无规则。应当吸取过去冤、错案发生的教训,不容许搞疑罪从轻、留有余地的做法。对于过去以疑罪从轻处理的案件,被判刑人不断申诉的,应当主动审查,确属证据不足的,应当予以改判纠正。唯有如此,才能进一步完善人权的刑事司法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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