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能否从“疑罪从无”到“疑轻从有”
时间:2023-04-22 11:41:45 20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案例一:在一起故意杀人案中,被告人丙做了以下供述和辩解:甲和乙有仇,一天,甲邀约丙教训一下乙,而甲是想致被害人乙于死地,暗藏了一把尖刀。开始,甲和丙对乙进行殴打,丙将乙从后抱住,甲趁机拔出尖刀对乙猛刺。后,乙被刺身亡,而甲也畏罪自杀,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丙定罪处罚。但笔者认为,根据被告人丙的供述辩解,丙显然没有杀死乙的主观故意,丙犯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不具备,而公安机关又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丙的辩解不成立。所以,根据疑轻从有的原则,被告人丙应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对其定罪处罚。

案例二:在一起交通肇事案中,被告人甲做了以下供述和辩解: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甲为了及时抢救被害人去医院,委托了一位路人向交警队报案,自己则送被害人去医院救治,后被害人因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甲也在医院被交警带回交警队。后因报案的路人没有找到,其是否是受被告人甲委托报的警,无法查证。所以公安机关没有对被告人甲认定为自首。但笔者认为,公安机关没有证据证实甲没有委托路人打电话报警,根据疑轻从有的原则,应当认定被告人甲委托路人报警,应对被告人甲认定为自首。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对自己是否犯罪不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检察机关不能用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就应该推定被告人无罪,这就是无罪推定原则。同样,被告人对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如果检察机关不能证实这些证据不成立,则应推定这些证据成立,这就是疑轻从有原则。所以,疑轻从有原则在理论上是可以成立的。它只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被告人有证据证实其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如被告人的辩解);

2、检察机关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提供的证据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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