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兴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什么时间办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春秋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二、嘉兴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的受理条件
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三、嘉兴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的禁止性要求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2)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四、嘉兴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的设定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第六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第四十七条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用地,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地上有森林、林木的,应当在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依法以承包方式在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生产活动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
第二款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由发包方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材料申请。
第三款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由承包方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方应当持原不动产权属证书以及其他证实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事项发生变化的
(二)承包土地的坐落、名称、面积发生变化的
(三)承包期限依法变更的
(四)承包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
(五)退耕还林、退耕还湖、退耕还草导致土地用途改变的
(六)森林、林木的种类等发生变化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第一款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持互换协议、转让合同等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登记:
(一)互换
(二)转让
(三)因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或者合并的
(四)依法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的其他情形
第二款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还应当提供发包方同意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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