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质检合格证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质监部门出具的房屋已竣工的证明,个人自建房屋需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房屋竣工证明);
(六)房屋测绘报告,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还需提交房屋面积界定报告);
(七)房屋地址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民政部门出具的房屋地址证明);
(八)经适房、单位集资房、廉租房、公租房等房屋还需提交发改委或军区的立项计划和省或市或军区房改办的批文,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九)属合作修建(联建)建筑工程的,还需提交合作(联建)协议和产权分割清单,原件;
(十)建设单位申请业主共有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还需提交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公有房的证明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共有房屋的证明为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为原件;
(十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建账证明,原件。
一、不动产登记办理的条件
不动产登记应当由相关当事人共同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不动产自然状况、用途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四)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五)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六)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的;
(七)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不动产登记证办理流程
开发商应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办证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之后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对房屋进行测绘;领取购房合同、房屋结算单、房产证复印件等。填好申请表找开发商审核并盖章;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按照规定时间领取不动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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