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发票没有口供可以定罪吗
时间:2023-02-16 08:30:42 7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虚开增值税发票没有口供可以定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发票开具管理的规定、不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之行为。不法分子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从而不交或少交增值税,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危害税收管理秩序,扰乱同类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秩序,给国家造成重大税款损失。

一、什么是危害税收征管罪

根据我国刑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危害税收征管罪,指的是行为人违反了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行为妨害了国家的税收正常活动,所导致的情节严重的罪名总称。主要有逃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等。以上罪名位于我国《刑法》第六节的危害税收征管罪中。

二、虚开的企业怎么处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处理方式应该视数额而定。具体处理方式如下:1、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2、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3、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分子与骗取税款犯罪分子均应当对虚开的税款数额和实际骗取的国家税款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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