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以骗税为目的有罪吗?
时间:2023-08-18 10:41:26 36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实践中有以下两种情况:

1、无罪

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甲为某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某乙担任会计。2012年4月,李某甲将其在该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何某甲和某公司。2012年5月,某煤矿停止生产,剩有余煤2千吨左右。丰源集团制作了假工资表要求李某乙开具增值税发票,李某甲要求李某乙照办。2012年5月-9月期间,李某乙以煤矿企业的名义,向丰源集团开具了增值税发票38份,发票金额4148258.4元,增值税额602738.4元,丰源集团全部申报认证抵扣,煤矿公司如数缴纳增值税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无偷、骗税目的,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虚开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论处,二被告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后公诉机关提出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驳回抗诉。

2、有罪

案情简介: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吕小红在担任赣州中橙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橙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为虚增中橙公司销售业绩,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中橙公司向深圳市汇佰瑞科技有限公司(含深圳市汇佰瑞科技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天津市紫瑞和商贸有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唐玛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渔阳嘉合商贸有限公司四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44份,金额合计11,959,227.48元,税款合计2,033,068.52元,价税合计13,992,296.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为虚增公司销售业绩,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抵扣税款发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

被告人吕小红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怎么量刑呢?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般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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