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诉讼请求一般有两个,一是股东资格的确认,二是相关诉讼费用的承担。
一、股东股权怎么确认纠纷
隐名股东股权确认属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公司纠纷中高发的一类案由。引起该类纠纷的基础民事法律关系、事实常见于:工商登记与实际出资不符、投入资金行为性质不明、股权转让瑕疵、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存在、公司融资以股权提供担保、债权债务关系、代持股行为、股东除名、虚假增资行为等。该类案件主要裁判
二、如何确认股东资格?
股东身份确认,可以分为自行变更登记和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前者是争议双方凭书面证据材料可到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后者则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才能解决。确认股东资格的方法:
基本原则:形式化证据优先适用、实质性证据例外适用原则。
(一)形式化证据是通过一定的证据外观和载体予以识别的证据,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并通过一定程度予以公示的证据:
1、形式化证据包括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决议、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
2、形式化证据不包括出资协议书、出资证明书、股份转让协议书等未经过法定程序公示的证据;
3、各种形式化证据发生冲突时,原则上应当坚持公司章程优先适用原则。
(二)实质性证据是指投资者通过出资行为而取得的证据:
1、出资证明;
2、事实出资行为等。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具体是什么呢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具体如下:
1、当事人对股东资格发生争议的,应结合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出资情况、出资证明书、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因素,充分考虑当事人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综合作出认定。
2、出资人虽未签署公司章程,但已经按协议实际出资,并被工商登记记载为股东,出资人主张不具有股东资格,要求收回出资的,不予支持。
3、股东名册记载之股东,具有股东资格。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或未予记载,但在公司章程上签名并为公司章程记载为股东的,具有股东资格。
4、股东与第三人约定该第三人无须出资,但可享受公司利润,第三人要求确认具有股东资格或要求公司支付利润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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