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的三种形式:
时间:2023-11-12 03:20:05 1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债务加入是指原债务人并未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加入其中共同承担债务。这种情况下,新加入的债务人需要承担原债务人的责任,并且原债务人仍然保留对加入者的追偿权。债务加入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降低风险,但也可能引发纠纷。

1.双方就某事项达成协议。

2.三方就某事项达成协议。

3.第三方单方面承诺履行某项义务。所谓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债务加入的三种情形

债务加入是指在已经存在的情况下,第三人加入债务人的债务,增加债务人的债务负担。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债务加入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债权人许可债务人参加债务人的个别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加入债务,使得债务人成为诉讼或仲裁的当事人,从而承担相应的债务。

第二种情形是,债权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债务人加入债务。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已经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债务人加入债务人的债务,从而增加债务人的债务负担。

第三种情形是,债务人加入债务人。这种情况下,债务人成为债务人,承担相应的债务。

针对以上三种情形,我国《民法典》规定了不同的法律后果。例如,在债权人许可债务人参加债务人的个别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情况下,债务人承担诉讼或者仲裁的债务,债权人作为原告或者仲裁申请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不受影响。而债务人加入债务人的债务,债权人作为原告或者仲裁申请人主张权利的,债务人作为被告或者仲裁被申请人,不得以加入债务人为由对抗债权人。

债务加入可能会导致债权人权益的损害,因此在进行债务加入时,需要注意相关法律规定和风险。

在债务加入时,需要注意相关法律规定和风险。在债权人许可债务人参加债务人的个别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时,债务人承担诉讼或者仲裁的债务,债权人作为原告或者仲裁申请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不受影响。而债务人加入债务人的债务,债权人作为原告或者仲裁申请人主张权利的,债务人作为被告或者仲裁被申请人,不得以加入债务人为由对抗债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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