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长不得超过60天。
交通事故的处理流程:
1、交通部门现场调查。交通警察部门对现场调查记录进行了审查,必须要求当事人和证人在现场图上签字。为了检查需要,可以拘留事故车辆和当事人的相关证明书。
2、交通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通警察部门调查后,应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和过失的严重性,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3、交通部门组织赔偿调停。确认伤者治疗结束或确定伤害结果后,如果事故当事人同意进行赔偿调停,交通警察部门可以组织调停。调停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无法调停,填写《调停结束书》,通知当事人在法定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申请调解,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
4、向人民法院起诉。委托律师或自己到人民法院起诉,一般在事故发生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各方可以通过法院主持调停,达成调停协议。如果不能调停,法院将依法作出判决。
5、申请强制执行。判决履行义务人在判决或调解确定期限内未履行赔偿义务时,原告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执行局向赔偿义务人强制执行赔偿义务。
交通事故人伤扣车期限
公安交警部门一般情况下在交通事故中扣留车辆的期限为三十日,如果没有法定原因三十日满后必须放车。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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