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审程序的法庭审判阶段有哪些
时间:2023-04-29 18:41:10 37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法庭审判由合议庭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主持。法庭审判程序大体可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

(一)开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开庭阶段的活动程序是:

1、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依次进行下列工作:

(1)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

(2)宣读法庭规则;

(3)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4)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5)审判人员入座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2、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情况。

3、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名称)及是否公开审理。

4、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

5、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的陈述。

6、审判长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同意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

(二)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指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主持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调查核对的诉讼活动。法庭调查是法庭审判的中心环节。

法庭调查的程序是: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讼状。

2、被告人、被害人应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陈述。被告人如果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则应就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陈述;如果否认指控,应允许其陈述辩解意见。被告人陈述之后,应允许被害人根据起诉书对犯罪的指控陈述自己受害的经过。

3、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

(1)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讯问被告人,应当避免影响陈述或者证言客观真实的诱导性讯问以及其他不当讯问。

(2)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3)控辩双方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

讯问、发问被告人和发问被害人,必须在审判长主持下进行。

(4)审判人员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

4、出示、核实证据

证据只有经过当庭查证核实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在讯问、发问当事人以后,应当当庭核查各种证据。

控辩双方向法庭提供的证据,都应当经当庭质证、辩认和辩论。

(1)询问证人、鉴定人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证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先核实证人的身份、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鉴定人应当出庭宣读鉴定结论,但经人民法院准许不出庭的除外。鉴定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先核实鉴定人的身份、与当事人及本案的关系,告知鉴定人应当如实地提供鉴定意见和有意作虚假鉴定要负的法律责任。

(2)出示、宣读证据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当庭宣读。

公诉人要求出示开庭前送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如认为证据在确有出示的必要,可以准许出示。

5、调取新证据

当事人和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人民法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也可以根据辩护人、被告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6、合议庭调查核实证据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该证据调查核实。

(三)法庭辩论

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全案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控诉方与辩护方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罪责轻重、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如何适用刑罚等问题,进行互相争论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控辨双方的辩论,将进一步揭示案情,明确如何适用法律,为案件的正确裁判奠定基础。

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公诉人发言;

(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3)被告人自行辩护;

(4)辩护人辩护;

(5)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四)被告人最后陈述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这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被告人最后陈述也是法庭审判中一个独立的阶段。

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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