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知识
时间:2023-05-05 21:10:31 3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2002年4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了医疗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同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笔者试对审判实践中的医疗事故鉴定、举证责任倒置及赔偿责任作些粗浅的探讨。(一)关于医疗事故的鉴定问题。

(1)医学会并非负责医疗事故鉴定的唯一合法机构,多头鉴定不可避免。

(2)医学会鉴定不存在最终鉴定,审判实践中,应区分不同情况分析、认定鉴定结论的效力。(二)关于举证责任倒置问题。举证责任倒置不是举证的推卸,同时,诉讼时效的举证和医疗鉴定的提出亦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三)关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医疗机构除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外,还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另外,医疗机构也不是完完全全地在所有事故赔偿中都承担责任,对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适用公平原则。关健词:医疗事故损赔审理鉴定机构举证责任倒置赔偿责任正文:医疗行业是风险系数极高的行业。由于医院硬件设施的区别,从业人员职业水准及责任心的差异,以及患者自身的体质好坏,医疗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于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明确了医疗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于同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以后,患者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大量的医疗事故损赔案也接踵而至,医患矛盾日渐突出。那么,法院对这一大背景下涌现出来的大量医疗事故损赔案,应如何审理才能做到更好地调整医患关系、规范医疗行为,既保护好患者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呢?笔者试就人们最关注的、亦是审判中最棘手的几个问题——医疗事故鉴定、举证责任倒置及赔偿责任作些粗浅的探讨,以飨同行。一、关于医疗事故的鉴定问题医疗事故的鉴定,是指对医疗事故作出技术审定,通过调查研究,以事实为依据,以医学科学为指导,判明纠纷性质,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指出因果关系,并明确主要责任者和其他责任者的过程。而谁具有医疗事故鉴定权,是鉴定中的核心问题,它行使国家权力,其鉴定结果直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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