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八种情形)一、未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的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或者利用他人的危险,使劳动者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七)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提出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成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种情形),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劳动合同变更后,企业仍需裁减职工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外,员工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1种情况)
17.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改善劳动合同条件续签劳动合同外,定期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2起),吊销用人单位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用人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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