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务中对此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民法典有关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解决发包方拖欠承包方工人工资的问题,处于立法政策的考虑,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场合,仍然要保护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承包人应当就所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另一种观点认为,优先受偿权依附于工程价款这一债权而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依无效合同处理原则,双方应当互相返还财产,但承包人的投入已物化到工程中,无法返还,故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是无法返还情形下的折价补偿方式。所以在合同无效,承包人对发包人享有的仅是财产折价返还请求权,而非工程款支付请求权的情形下,承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由于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普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占有很大比例,如果认定合同无效时,承包人均不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则很难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承包人处于不利的地位,工程款债权很难实现,工人工资亦难以保护。从立法目的考虑,应尽可能保护承包人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工程款优先权是《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赋予建设工程施工方的一项法定优先权,目的是保障施工方能够及时取得工程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施工方优先权仍受法律保护。
另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发包人原因,工程长期停工,双方亦终止承包关系,案件进入诉讼时,已远超合同约定竣工时间6个月以上,优先权期限应从何起算?应当结合优先权立法精神及案件实际情况,可以从双方协商确定的工地移交之日起算优先权期限。
一、施工合同会被认定为是无效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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