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合并的手续
(一)合并公司股东会分别作出合并决议。
(二)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三)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四)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五)自作出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六)合并各方或者一方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报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七)调账、报表合并等会计处理。
(八)合并报表后实收资本的验证。
(九)自作出决议之日起90日以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吸收合并被吸收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存续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新设合并设立公司申请开业登记,合并公司申请注销登记。
(十)存续或新设的公司在核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通知因合并而注销的公司债权人和债务人。
二、公司合并应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一)吸收合并存续公司申请变更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合并各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应包括与哪些公司合并、合并的方式和资产合并的基准日。
4、合并协议;合并协议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合并各方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合并各方的评估后净资产数额、注册资本和股东的持股比例,合并形式和具体方案,股份折合方法,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东的持股比例,合并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职工安置办法,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等。
5、验资报告和合并后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6、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7、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三次的证明;
8、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说明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并公司合并基准日资产、负债情况,在申请登记时上述债务是否已落实担保或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公司承诺不会因合并而对任何债权人造成损害等。
9、合并后新公司股东会的决议;
10、新增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和《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
11、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
12、合并各方或一方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13、营业执照。公司合并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还应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证件。
合并涉及国有、集体产权变动的,应经评估后出示评估报告和批准文件,并参照评估后批准的价格办理变更手续。
(二)吸收、新设合并解散公司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公司股东会关于公司合并和解散的决议;
4、合并协议;
5、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三次的证明;
6、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
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新设合并新设公司申请设立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公司章程;
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6、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
7、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粘帖在《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理情况》相应的位置);
8、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任职证明;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9、公司住所证明;
10、合并各方股东会决议;
11、合并协议;
12、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三次的证明;
13、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
14、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
1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6、合并各方或一方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17、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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