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合并、分立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1、合并各方公司股东会或者拟分立的公司股东会(出资人)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签订相关协议;
4、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5、自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6、办理财产合并或分割手续;
7、验证注册资本;
8、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报批手续;
9、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10、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程序。
二、公司合并、分立后注册资本及股本结构的计算办法
公司合并的,存续公司注册资本等于合并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如合并前,合并各方之间有投资关系的,则应扣除其投资额)。公司分立的,分立公司的注册资本之等于原公司注册资本。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公司合并、分立是否需经评估、审计,以及股东各方的折股比例,可由公司股东会(出资人)按照公平、诚信、自愿的原则自行决定。
三、公司合并登记程序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注1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公司需合并的,公司股东会(出资人)应作出决议,并按《公司法》的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公告、处理债权债务义务后,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相关登记材料申请登记注册。
1、吸收合并
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续,被吸收公司解散,合并后存续公司应办理变更登记,解散公司应办理注销登记。
吸收合并的存续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注3;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注4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注5;
(3)合并各方的股东会决议参考式样21-A和21-B(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机构的批准文件,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参考式样22-A和22-B);
(4)合并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注6;
(5)本公司登载公司合并公告参考式样23的报纸报样;
(6)合并后存续公司作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参考式样24;
(7)合并后存续公司股东会决议参考式样25(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机构的批准文件);
(8)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参考式样37或章程修正案参考式样3;
(9)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注7;
(10)新增加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8;
(11)由合并后存续公司新一届股东会全体股东出具的《确认书(B)》注9;
(12)《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注3;
(13)合并后需解散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4)由工商局档案室提供加盖工商局档案专用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15)因合并而解散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
(1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公司合并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证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意见。
2、新设合并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新设公司应办理设立登记,解散公司应办理注销登记。
新设合并的新设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公司章程;
(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6)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
(7)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粘帖在《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理情况》相应的位置);
(8)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任职证明;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9)公司住所证明;
(10)合并各方股东会决议;
(11)合并协议;
(12)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三次的证明;
(13)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
(14)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
(1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6)合并各方或一方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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