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与医疗机构达成和平化解纷争的协议,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无权再予以反悔。

然而,若出现了重大误解、明显不公或一方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或者在他人面临窘境的情况下,导致另一方在无法真实表达意愿的前提下签署协议的特殊情况,那么患者便获得了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修改或者废止该协议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