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耕地的补偿,由地方政府根据土地的原用途,结合土地质量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没有统一的数额。土地征收程序是指国家通过行政主体强制有偿取得和使用非国有土地,目前主要体现在国家对集体土地的征收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征地工作应包括以下程序:1。在依法报批征地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征地的目的、地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书面通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接到通知后,对在被征收土地上抢种、种植、修建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予补偿。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调查被征收土地的权属、种类、面积,以及附着于地面的土地的权属、种类、数量。调查结果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土地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三。组织征地听证会。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他们有权就被征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渠道申请听证。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从具体操作的角度看,征地工作程序可分为三个阶段:征地审批前的工作程序、征地审批后的工作程序和征地审批后的工作程序。第一阶段主要包括征地公告、征地确认和听证公告,第三阶段主要包括征地补偿登记、征地公告和安置公告,具体程序如下:
(1)征地审批前的工作程序
[征地通知书]在征地审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作出“征地通知书”,其中将用于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应当告知征地路线和地点。征地通知书张贴在国土资源所征用土地的村庄。有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在网上发布征地公告,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在张贴、发布、广播征地公告过程中,应当进行摄像、录像,并妥善保存所拍摄的照片、录像资料,备查。征地公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征地调查确认]在征地审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或国土资源研究所应当共同调查核实权属、土地类型、面积和权属、类型、用途,征用土地的规格、数量,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土地附着物所有人盖章、签字确认。
[征地函]市、县国土资源局将向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函,告知土地的权属、类型、用途、用途等,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的具有征地审批权的地区和人民政府。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缴纳条件、社会保障对象数量、筹资渠道和缴纳比例,并函告同级国土资源局。
[征地听证通知书]征地审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听证通知书,将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安置方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被征收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情况、人数、养老保险筹资渠道、缴费比例等,并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申请听证补偿标准、安置渠道和社会保障措施的权利。国土资源办公室负责对被征地村被征地农民进行公示和告知。
[征地听证组织]征地审批前,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申请听证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的,由市、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听证。邀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参加社会保障工作。举行听证的,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笔录,全面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意思。必要时,应修改完善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自愿放弃听证的,应当填写听证服务回执。(2)征地审批材料应当报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三)依法批准征地后的工作程序,被征地的市、县政府应当自收到征地批准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村张贴征地通知书。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征地审批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地人、被征地地点、土地类型、被征地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情况;
(4)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征地补偿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地上附着物所有人或者其他被征地权利人应当在征地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到征地通知书规定的地点登记提供征地补偿证明和土地权属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和补偿登记资料,在征地公告后45日内,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的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村张贴。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集体经济组织征用土地的地点、类型、面积、类型、数量、农业人口和安置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社会保障费的筹集方式、支付比例和支付方式;(六)其他与征地补偿安置有关的具体措施。根据原土地用途,结合土地质量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国有耕地补偿由当地政府确定。没有统一的数额。波兰人占用他人土地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审批。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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