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
发布文号:〔1993〕外经贸资--函字第6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经贸厅、委、外贸局,海南省经济合作厅,深圳、海南正处于初步形成过程中。关于期货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仍很不健全。举办外商投资期货经纪公司涉及的问题十分复杂,个别外商投资期货经纪公司出现了较大问题,严重损害了商品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促进我国商品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商品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通知如下:
一、立即停止审批设立外商投资期货经纪公司。
二、将已设立的外商投资期货经纪公司报我部重新审核。
三、对已发现严重问题的外商投资期货经纪公司,请将处理意见报我部审处。
上述通知,请各地审批部门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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