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没有和厂长吴某签劳动合同,吴某辞职后将原单位告上法院,要求单位支付他双倍工资并给付经济补偿金。昨天,记者从市二中院获悉,法院终审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原因是他自己拒签合同,造成的后果由他自行承担。
据了解,2007年7月,吴某被梁平县一家公司聘请为厂长,因该公司规模小,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新的《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在吴某的主持下,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只有吴某自己没有签。2009年10月22日吴某辞职。随后,吴某向梁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所在公司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该仲裁委员会没有支持吴某的请求。随后,吴某将原公司告上法院。
今年8月,市二中院二审认为,吴某对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明知的。他本人未与公司签劳动合同,是自己未尽职责造成的,后果应由他自行承担。于是,法院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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