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律师补充:
试用买卖合同成立后有以下效力:
1、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试用;
2、买方接受并妥善使用标的物,并应该在试用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同意购买的决定;
3、同意购买的,则应支付相应价款,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试用买卖转变为普通买卖;
4、不同意购买的,应将标的物退回,一般不需要说明不买的理由。
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买受人主张属于试用买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2、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3、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4、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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