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上文就是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相关问题的解答。投保人在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遵守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否则吃亏的终究是自己。但现实生活中,有关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告知的事项,会根据不同的保险合同而不同,法院在判案时也需要参考各方面因素。因此,如果您遇到了有关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烦恼,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不妨向专业的保险理赔律师寻求帮助,他们的专业知识一定会帮您解决遇到的难题,并切实维护您的利益。
某某保险公司是否可以购车发票系假发票,胡某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此即所谓投保人负有的如实告知义务条款。但是,本案事实表明,胡某某或某某公司对某某保险公司并不存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更不构成保险欺诈。其理由如下:车主胡某某系在汽车交易市场购得该车,一应上牌等手续均由销售方代为办理。此间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在对购车发票予以审核后核发了车辆牌照。由此可见,胡某某即使主观上有理由怀疑购车发票的真伪,客观上也不具备辨识发票真伪的能力。退一步讲,即便胡某某知道购车发票系伪造而未尽如实告知义务,某某保险公司也不必然可据此拒赔,因为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拒赔的条件是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本案事实显然还未够此条件。综前所述,某某保险公司不能以发票系假发票,上诉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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