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所谓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是指检察机关对下列事实已经查证属实:
(1)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而不是合法行为或者一般违法行为的事实;
(2)确定被告人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不是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的事实,例如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等;
(3)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是某一种或某几种性质的犯罪的事实;
(4)确定对犯罪嫌疑人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的事实。综上,只要具体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且该犯罪嫌疑人已经在案的,就可以根据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进行起诉,不必非得等到其他案犯全部到案。
一、侦查结束的条件是什么
侦查结束的条件如下:
1、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这是侦查结束的首要条件。犯罪事实已经查明,是指犯罪人、犯罪时间和地点、犯罪动机和目的、犯罪手段、犯罪后果已经查明,不遗漏犯罪,不遗漏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人;
2、案件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的确实性是调查结束的重要条件。证据的确实性和充分性是指案件的证据材料来源可靠。经核实,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
3、法律手续齐全,侦查结束时,各种法律程序必须齐全完整。侦查结束是侦查机关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对立案侦查的案件作出起诉、不起诉或者撤销的结论,决定不再侦查,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处理的诉讼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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