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违反监护义务的行为包括:1、虐待未成年子女,虐待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经常以打骂、禁闭、有病不给予治疗或者强迫过度劳动等手段,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的行为。虐待行为表现为行为人经常或者连续性实施折磨、摧残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2、遗弃未成年子女,遗弃是指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负有而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3、溺婴、弃婴,溺婴是剥夺新生婴儿生命的行为。
监护人怎么履行监护义务
监护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履行监护义务:
1、监护人依法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监护人保护被监护人的私人财产不受损失;
3、监护人保护好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身体健康;
4、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生活进行照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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