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系某服装公司员工,某天因工作需要出差东莞市,结束工作后对方用滴滴出行交通车将其从东莞市送回广州番禺。公司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属于接受商业合作伙伴贿赂,以违反《员工商业行为道德准则》及《员工行为规范》为由将其开除。后双方闹上法庭,最终法院审理判决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不用支付赔偿金,但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法院判决的依据是?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用人单位方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本案中,王某某接受公司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后并未自行支付滴滴出行的交通费用,属于从供应商变相接受商业贿赂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员工行为规范》;但对方提供的滴滴出行交通费用已经实际发生和支付,事后完全可以由王某某自行向对方返还或者由公司向对方支付,相应的损失完全可以弥补。综合以上情形考量,王某某本次违规行为尚未达到严重程度,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王某某而言有失公平。
鉴于王某某申请仲裁时仅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并未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法院认定本案属于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应当按照王某某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赔偿金的情形有哪些?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的情形:
1.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违法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并且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及经济补偿,或补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但逾期未支付或未补足的,按应支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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