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1)申请单位属于设立登记的范围和本登记管理机关的管辖范围;2)提供的材料符合《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二、办理地点
连平县东江1号行政服务中心
三、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份数(份/套)
纸质版/电子版
来源渠道
原件
复印件
1
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1
0
纸质
行政机关(工商部门)
2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
0
1
纸质
申请人
3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1
0
纸质
行政机关(工商部门)
4
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未涉及纳税义务的,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
0
1
纸质
行政机关(税务部门)
5
营业执照正、副本
无
1
0
纸质
申请人
6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或分支机构依法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的决定。
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
0
1
纸质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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