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机构
徐闻县市场监管局
二、办理材料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17号)附件《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执行。
◆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变更经营场所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文件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变更负责人姓名的,提交负责人姓名变更证明,即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其姓名变更的证明文件及变更后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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